导航菜单
首页 >  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卫医政字〔2014〕49号

各区县卫生局,各三级医院:

为规范北京市地区医师执业注册办事流程和提交材料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规定,现将医师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医师注册办事须知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对外公布的医师执业注册、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医师重新执业注册和医师注销注册办事须知内容,及时调整和完善对外公布的办事须知内容。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医师申请执业注册

(一)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执业注册工作按照《卫生部关于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期间医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1〕413号)的规定执行。培训期间申请注册或变更注册的,需提交规范化培训基地出具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证明。

(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国家和省级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下发的文件为准。

三、执业助理医师申请办理执业医师注册

执业助理医师申请执业医师注册时,应按照以下规定申请办理:

(一)向申请注册的卫生计生、中医行政部门(以下简称注册部门)交回《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原件。

(二)拟执业地与原注册地不一致的,需先办理执业医师注册变更手续。

(三)执业范围有变更的,需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时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医师资格申请表》及《试用单位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四、医师注册后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下发〈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1〕169号,以下简称《卫生部暂行规定》)要求,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一)取得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相应

专业学历(硕士研究生以上),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二)在北京市三级甲等综合(专科)医院(军队、武警除外)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该医院出具的业务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

其中,专科医院出具的专业证明只限于该医院按照执业登记的专科医院类别的相应专业。

(三)取得全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或取得助理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拟申请变更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

(四)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五)中医类别医师执业范围中的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和民族医专业间变更时应取得相应专业的医师资格。

(六)跨类别变更专业,必须取得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五、全科医学专业医师执业注册

为积极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发展,鼓励全科医学专业发展,根据《卫生部暂行规定》及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相关政策,对全科医学专业医师注册提出以下要求:

(一)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执业的临床医师,确因工作需要,经机构所在地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备案,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的,可以根据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求申请注册临床类别其他两个专业。

(二)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的执业范围为中医专业、中西医结合专业或民族医专业的中医类别医师,可同时申请注册中医全科医学专业。

(三)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执业的已注册一个以上执业范围的医师,如变更执业地点至其他类别的医疗机构时,只能选择已注册范围的其中一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六、医师定期考核与医师执业注册

根据《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要求,注册部门在办理医师变更执业注册同时,要对医师定期考核结果严格把关,没有按照规定进行医师定期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变更注册,并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相关规定办理。

此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地区医师执业注册工作的补充通知》(京卫医字〔2003〕17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卫生计生委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

2014年4月2日

相关推荐: